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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本公司已於106年4月11日董事會通過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訂定其組織規程。並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列示下: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駱文益 駱文益獨立董事,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同時亦是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具備會計師執照,曾任職於中華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目前亦擔任其它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一職,於會計專業知識、營運管理及風險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及專長,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顏溪成 顏溪成獨立董事,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化工博士,曾擔任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授,目前已退休但仍是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名譽教授與兼任教授,亦是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委員,顏教授深諳化工及環境安全衛生專業知識,有利公司工廠營運風險管理作業執行。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莊永順 莊永順獨立董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名譽工學博士,經本公司於110年7月16日股東會補選為獨立董事,是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召集人及審計委員會委員,其擔任上市公司多家公司董事長及兼任董事,因而於營運管理及風險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及專長,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審計委員會』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負責監督本公司之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評量、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應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其主要職權列示如下:

  •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運作情形資訊

  • 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委員計三人。
  • 本屆委員任期:2023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 2024年共召開5次(A)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出席情形如右: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B/A)(註)
備註
召集人 駱文益 5 0 100% 112年05月30日董事會委任
(連任-112年5月30日股東會改選)
委員 莊永順 4 1 80% 112年5月30日董事會委任
(連任-112年5月30日股東會改選)
委員 顏溪成 5 0 100% 112年05月30日董事會委任
(連任-112年5月30日股東會改選)
  • 其他應記載事項:
    •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 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本公司無發生上述之情事。